作为跨国企业高管才可以递交申请的移民类别,首先必须保证各位申请人所在的公司必须有着跨国的性质,在美国的公司与在境外的公司之间必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例如:子公司、分公司、合资企业、关联公司等,其次申请人所在的美国公司必须已经经营一年及以上的时间,且申请人在递交移民美国申请之前至少在境外的公司已经工作一年及以上的时间。
那么L1签证与本文的EB1C签证之间有着什么样的关联和差异呢?其实两个签证均属于受益人必须在境外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干部,并且抵达美国之后必须继续担任同等管理级别的岗位,因此两者签证之间的实质性要求其实是一样的,大多数跨国性质的企业员工都会通过先获得L1签证,之后登陆美国工作,再递交移民申请。
EB1C拥有的最大好处就是各位申请人无需等待超长的排期,而且也无需经历漫长的劳工证审批环节,唯一的要求便是雇主企业与境外企业的关联性,以及雇主必须为雇员在境内提供同等的工作机会。
这种方式真的能获得绿卡吗?一般来说,这份签证主要会提供给曾经在美国境内以及海外的分公司工作的高级管理层,该名员工必须在登陆之前和登陆之后为同一个公司、分公司工作,并担任同一个职位,而且雇主企业必须已经正常营业一年及以上的时间,因此,只要你能够成功递交申请,那么就可以顺利获得绿卡。
没有公司的话能够自行申请?根据该国家法律条例规定,雇主企业必须书面递交申请调动企业内部的高管人员入境,因此申请文件当中必须附带美国雇主的声明,且包括雇佣的职责以及雇佣期的说明,因此通过EB1C递交移民美国申请无法离开雇主。